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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业态为知识产权行业带来新挑战

admin 79 102

首先,新技术不断涌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呈扩大趋势。物质、生命和大数据等领域一些重大原创性突破正在开辟新方向,颠覆性技术创新正在催生新业态。

大数据的知识产权保护迫在眉睫。目前,虽然我国已对"数据存储和管理"、"处理和分析的数据形成成果之后进行数据的应用"这两方面内容实施了著作权保护,并通过专利、商标等对大数据的其他环节进行了保护。但仍有大量数据不在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之内。围绕大数据的所有权,不断引发出数据隐私、数据安全及数据权属等问题。

人工智能创造物能否受著作权保护引发热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倾向于将该问题交由各国国内立法自行处理,并没有打算以公约的形式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进行统一规定。迄今,除了日本在《知识财产推进计划2016》中提及要给予具有一定市场价值的人工智能创作物以知识产权保护外,几乎没有国家在制度上回应人工智能创作物的问题。鉴于我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相关技术已经步入世界前列,有必要根据自身情况开展探索,在立法和政策层面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版权问题作出回应。

新一代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亟须明确。网络购物、网络支付平台、共享单车等多种类型的新一代商业模式不断涌现,但我国尚未明确规定商业模式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由于商业活动的模式无法通过有形形式予以复制并为大众所认知,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因此当前企业只能通过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其商业模式进行零散的保护。商业模式能否作为一种智力成果进行保护,亟待予以明确。

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引发对知识产权管理基本制度的变革需求。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基本是建立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两个公约基础之上。这两个公约的基本内容成型于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文本,是适用于电气时代的国家的知识产权基本制度,主要涵盖了专利、商标和著作权,已经难以适应信息网络与人工智能时代新技术、新业态发展的需求。诸如:数量庞大且快速增长的专利申请、商标申请与有限的专利审查资源、商标审查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段式"技术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产品市场应用之间的矛盾;科技迭代加速发展与发明专利授权周期漫长之间的矛盾;科技快速发展与发明专利申请18个月延期公开之间的矛盾;等等。

再次,汇聚技术发展要求聚焦领域加强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会聚技术是跨学科、跨主体、跨部门生产的应用型新知识,不仅加速了不同科学共同体的深度整合和精细分化,还使得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和产业化边界日益模糊,变革突破的能量不断积蓄。会聚技术为"跨界"创造统一框架、范式或者创新生态系统,形成新的路径、机会和前沿。以能源互联网技术为例,它是一个能源、设备、信息、经济深度融合的系统,是物理空间、能源空间、信息空间乃至社会空间耦合的多域、多层次耦合的混杂大系统。无论是现有的能源企业、相关的设备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还是未来可能出现的综合能源服务商,甚至是普通的能源消费者,都将可能是能源互联网的参与者和投资者。相应地,能源互联网领域的专利保护、大数据权属和商业模式创新等等,需要多层次、多主体、多维度围绕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等方面形成系统性战略规划。会聚技术促使知识产权的竞争方式由寡头式逐渐转变为联盟式,聚焦领域加强系统性知识产权战略规划将是适应竞争方式变革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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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术新业态为知识产权行业带来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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